日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土县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 索引号:rzx/2020-00024
- 发文字号:日政发【2020】47号
- 发文机构:日土县人民政府
- 名 称:日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土县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0-12-21
日政发〔2020〕47号
日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日土县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局、委、办:
现将《日土县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处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日土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5日
日土县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处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yua’n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阿里地区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yu’an》(阿行办发〔2020〕4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结合我县债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日土县范围内由政府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举借的政府性债务,因债务单位、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到期债务所引起的严重危害财政金融安全及社会稳定的风险事件。
第三条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的定义
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我县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我县一般债券均为自治区代发地方性政府债券项目资金)。
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地方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3.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
4.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地方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
第二章 机构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根据我县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处置工作的需要,特成立日土县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全县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组 长:拉巴次仁 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
副 组 长:达瓦次仁 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
李 明 业 政府副县长
成 员:索朗格桑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普布次旦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朗 色 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
扎西旺堆 县审计局局长
边 巴 县财政局副局长
张 文 县住建局局长
平措觉杰 县人社局局长
向巴扎西 县水利局局长
米玛次仁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落桑次仁 县项目管理中心主任
日土县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部门职责
1.领导小组职责:统一指挥重大以及特别重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防范处置工作;确定县有关部门在防范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应对处置特大和重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研究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有关信息,制定工作措施;指挥、协调县有关部门开展防范处置工作;协调、指导其他重大事项。
2.财政局职责:财政局是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债务防范处置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根据县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结果及风险性事件分级标准,提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处置的建议;督促、指导、检查县有关部门落实工作措施情况;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3.发改委职责:县发改委负责评估本地区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防范处置工作。
4.审计局职责:审计局负责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5.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地方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
第三章 预警防范实施细则
第六条 县财政局要定期评估本县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并作出预警,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上报县人民政府。
第七条 各部门应当定期排查本部门债务风险隐患,防患于未然。
第八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 处置实施细则
第十条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将情况及时报县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处置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核定后,上报地区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日土县人民政府要根据风险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影响大小等进行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提出意见,报地区行署审核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后,根据等级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
1. Ⅳ(一般)债务风险事件
(1)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转结余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或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2)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还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应当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3)县人民政府出现债务风险事件后,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除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可以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
(4)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处置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计划。县人民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5)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防范处置情况向地区行署报备。
2. Ⅲ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在Ⅳ(一般)应急响应的应对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处置领导小组应当将债务风险情况和防范处置方案专题向上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3)偿还自治区人民政府代发的到期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由上级财政先行代垫偿还,事后扣回。
(4)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防范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上报地区行署,并抄送地区财政局。
3.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用Ⅲ级(较大)、Ⅳ(一般)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应对风险:
统筹本级财力仍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政府正常运转或经济社会稳定的,可以向地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申请救助,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情况说明、本级政府防范处置方案及已采取的处置措施、需上级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等。
第十二条 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外,可以视实际情况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
2. 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事件风险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一是压缩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应当制定分年退出计划并严格落实。二是压缩政府公用经费。实行公务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大力压缩政府咨询、差旅、劳务等各项支出。三是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暂停地方自行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各项补贴政策,压减直至取消编外人员支出。四是清理各类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和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等。五是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优先保障国家出台的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重大支出政策,地方支出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统一标准。
3.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4.申请地区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可以向地区行署申请临时救助。
5.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后,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上级政府备案。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调整方案要加强审核评估,认为有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6.改进财政管理。县人民政府应当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
第十三条 分类处置
地方政府债券。对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第十四条 在债务风险防范处置过程中,县政府性债务防范处置领导小组应当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向本级和上级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债务风险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相关部门应对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yu‘an。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县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处置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部门开展专项调查或专项审计,核实认定债务风险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调查或审计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有关任免机关、检察机关根据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对实施财政重整的单位,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日土县财政局制定,报日土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日土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县检察院,法院。
日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5日印发